國立中興大學教學大綱
課程名稱 (中) 民法總則(二)(1082)
(Eng.) Civil law : General Principles (II)
開課單位 法律系
課程類別 必修 學分 2 授課教師 陳啟垂
選課單位 法律系 / 學士班 授課使用語言 中文 英文/EMI 開課學期 1122
課程簡述 先介紹民法體系、私法上法律關係,建立學生學習民法的基礎知識及方法;然後配合民法總則的編次,依序介紹相關規定,及其解釋與適用,尤以法律行為規定為重點。配合課程進度,實施作業寫作及期末考試,當作練習,並檢驗學習效果。
先修課程名稱
課程含自主學習 N
課程與核心能力關聯配比(%) 課程目標之教學方法與評量方法
課程目標 核心能力 配比(%) 教學方法 評量方法
1. 奠定學生紮實的法學基礎知能(A)
2. 增進學生法律實務上相關應用(B)

1.法學基礎學識知能
2.問題分析與邏輯推理
3.資料收集與統合閱讀
40
40
20
網路/遠距教學
講授
習作
討論
測驗
其他
作業
授課內容(單元名稱與內容、習作/每週授課、考試進度-共18週)
週次 授課內容
第1週 第五章 權利的變動
第2週 第二十一節 法律行為的要件
第3週 第二十二節 意思表示
第4週 第二十三節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的關係
第5週 第二十四節 法律行為標的(內容)之適當
第6週 第二十五節 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7週 第二十六節 虛偽意思表示
第8週 第二十七節 錯誤與誤傳
第9週 第二十八節 被詐欺與被脅迫
第10週 第二十九節 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與期限
第11週 第三十節 第三人的同意
第12週 第三十一節 代理
第13週 第三十二節 無權代理
第14週 第三十三節 不完全的法律行為
第15週 第三十四節 期日與期間
第16週 第三十五節 消滅時效
第17週 第三十六節 權利的行使
第18週 期末考
學習評量方式
1. 期中作業(Home Work)及課堂表現(Performance in Class):50%
2. 期末考(Final Term Exam):50%
教科書&參考書目(書名、作者、書局、代理商、說明)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市:三民書局。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台北市:三民書局。
史尚寬,民法總論,台北市:三民書局。
邱聰智,民法總則(上、下),台北市:三民書局。
施啓揚,民法總則,台北市:三民書局。
陳聰富,民法總則,台北市:元照出版。
鄭玉波、黃宗樂,民法總則,台北市:三民書局。
課程教材(教師個人網址請列在本校內之網址)
1. 陳啓垂,民法總則,台北市:五南出版。
2. iLearning上傳資料。
課程輔導時間
週一 13:00-14:00
週二 14:00-15:00
聯合國全球永續發展目標
 提供體驗課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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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西元年/月/日:無 列印日期 西元年/月/日:2024 / 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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